公告115年活絡商圈補助計畫作業申請須知,有意申請者,檢附提案計畫書等資料,自公告日起線上申請。
一、補助對象:
(一)114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 例核准立案之商圈組織。
(二)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並於本(115)年4月17日前函送至本署備查。
(三) 114年 1 月 1 日至本(115)年3月20日前,已依法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且會議紀錄經主管機關備查。
二、計畫說明:
(一)計畫期程:自核定日之次日起至115年11月10日止。
(二)計畫類型:由商圈組織提出申請,每一商圈組織限提1案,各類型補助內容,如附件須知。
【若有同一個商圈範圍內兩個(含)以上之商圈組織提出申請,本署得視提案內容調整補助上限】
(三)計畫經費
1、經費上限:績優卓越型為90萬元、成長推廣型為50萬元、基礎扎根型為20萬元整。
2、若因立法院預算刪減(含總經費或計畫經費)、經費凍結或政策調整,致計畫無法執行時,本署得視需要解除、終止或保留變更計畫權利。
三、審查方式:資格審查、書面審查及決審會議等三階段。
四、申請方式:全面採線上申請,請至本署活絡商圈補助計畫網站( www.aoc-commercialdistrict.tw)進行帳號登入,才可填寫申請表及上傳應備資料。
五、受理期間: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17日(五)17時30分止,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申請須知,相關資料請至計畫網站(www.aoc-commercialdistrict.tw)查詢。
六、如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文件工作小組將主動提供予申請補助對象),未揭露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