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

辦理目的

為活絡商圈地方經濟及創造就業機會,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113年活絡商圈補助計畫」協助商圈共同響應2050淨零轉型目標,運用地方特色元素辦理商圈強化服務品質、優化消費環境,並輔以行銷活動吸引消費人潮,以活絡地方經濟。

計畫期程

自核定次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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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補助之商圈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一、 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准立案之商圈組織。
  • 二、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並於受理截止日前函送至本署備查。
  • 三、 112年1月1日至計畫公告受理日前,已依法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且會議紀錄經主管機關備查。

補助金額及內容

  • 一、 提案申請單位及金額: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商圈組織,由單一商圈組織提出申請,每一商圈組織限提1案,補助金額每案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
  • 二、 補助項目:
    • (一) 環境優化:強化環境綠美化、維護經營空間整潔與美觀。
    • (二) 數位應用:社群媒體、行動支付、網路資源應用等。
    • (三) 低碳推廣:包裝減量、減塑、使用循環或環保餐具、廢棄物回收或減量等。
    • (四) 交流學習:辦理研討會、專題演講、訓練課程等。
    • (五) 特色行銷:運用地方特色元素辦理商圈行銷活動,以能見度高的實體活動為主,包含節慶活動、展售活動、市集及促銷活動等【本案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金額80%且禮贈品之購買上限為5萬元(含)】。

撥付原則

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受補助商圈組織應依下列時程提送文件:

期數(日期) 撥款條件 撥款比例 檢附單據
第1期
(核定日後60個日曆天內)

‧ 完成計畫書修正

‧ 完成簽約作業

30% 繳交修正後計畫書,並完成簽約。
第2期
(113年11月15日前繳交結案工作進度報告)

‧ 計畫執行進度累計達到100%

‧ 經費動支進度累計達到100%

70% 繳交結案工作進度報告、經費實支進度表(經費實支進度須達100%)及核銷單據清冊。

※ 未於核定日後60個日曆天內簽約者,視同放棄。

審查項目 權重
審查重點
  • 1. 計畫內容合理性及完整性:整體構想及實施方法可操作性與周延性。
40%
  • 2. 商圈組織動員力及執行能力:商圈向心力及執行計畫整合周邊資源之能力。
30%
  • 3. 商圈基礎條件及特色強度:商圈所在地區基礎條件以及在地特色與獨特性。
20%
  • 4. 長期發展與成效擴散:推動本計畫未來發展及效益。
10%
申請補助流程 補助流程圖示 補助流程圖示
說明

一律採線上申請作業。商圈組織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將通知發送至商圈組織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
(網址:https://www.aoc-commercialdistrict.tw)

資格審查
  • 1. 收到申請資料後,由本署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以郵件通知,後續將進行書面審查。
  • 2. 計畫書及檢附資料不完備者,應於通知後5個日曆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件資料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書面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之提案,交由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決審會議

決議本次通過審核之提案。

公布核定名單:

公布通過核定之商圈名單。

核定簽約

簽訂合約後開始執行計畫。

撥付原則
  • 1. 第1期款撥付30%,核定日後60個日曆天內,繳交修正後計畫書、並完成簽約。
  • 2. 第2期撥付70% ,113年11月15日前繳交結案工作進度報告、經費實支進度表(經費實支進度須達100%)及核銷單據清冊。

經費編列與查核

  • (一) 受補助商圈組織經費編列之會計科目,僅限於核定計畫相關之項目,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如政府法令變更,應依最新規定辦理,本署得不定期實地調查經費運用狀況及要求提出報告,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複製並留存,申請案之經費不得涉及資本門、人事費、管理費、獎金、現金抵用券、優惠折價券等科目,務求合乎精簡原則,不得浮濫,並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 (二) 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計畫總經費。
  • (三)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抬頭、統編、品名、單價及數量之填寫應完整,勿填列代號或簡稱。
  • (四) 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等)以計畫執行截止日後15日內所開立者為限,且計畫總經費須為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實際完成動支者始得認列。
  • (五) 本署為審查簽約計畫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商圈組織不得拒絕。受補助商圈組織對於前述之查核有答復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署提出結案工作進度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分,並追繳補助款

  • (一) 同一經費支出項目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 (二) 提供不實之立案證明。
  • (三) 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 (四) 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 (五) 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 (六) 未經本署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 (七)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 (八) 拒絕接受本署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署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 (九) 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 (十) 未依時限如期如實完成簽約作業,或已獲補助審核通過拒不簽約、未經同意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 (十一) 未於計畫執行期間完成補助計畫執行。
  • (十二) 其他違反本須知且情節重大者。
  • (十三)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受補助商圈組織應配合事項

  • (一) 應配合參與本署辦理之行銷活動、政策推廣,以及參與相關說明會等。
  • (二) 辦理計畫內之行銷相關活動,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依相關規定投保、保險範圍不足涵蓋損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商圈組織自行負擔。
  • (三) 協助本署推廣節能減碳相關事宜。
  • (四) 其他政策配合事項。
  • (五)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將於後續以公告方式補充。

諮詢聯絡專線

中衛發展中心02-2391-1368 分機1405 邱小姐